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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进入黄金发展时期,高速公路已经成为社会客货运输和老百姓出行的主干通道,但是当高速公路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,也散发着可怕的血腥之祸。2016年,姑苏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751件,其中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件110件,占比14.65%。此类案件多为三辆或以上车辆追尾,涉及诉讼主体众多,矛盾较为尖锐,同时因高速公路对机动车的行驶车速要求较快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害程度将成倍增加。
提醒一:
开车不系安全带致死率高
案例:
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1186公里+700米处附近,车辆失控,车头碰撞中央隔离护栏,车内乘员吴某摔出车外,至京沪高速公路(上海方向)对方向车道被他人车辆碾压,吴某当场死亡。
交警部门认定,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林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。对方车道司机驾车的行为与事故发生致吴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,故法院认为由被告林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被挂靠人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该起事故中,虽然有司机的驾驶不当和车辆性能的原因,但导致车内人员死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,就是乘客未系安全带。
提醒二:
行车道内停车要人命
案例:
徐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台高速公路苏杭线-1公里处,临近时由第 一行车道变更至第二行车道后停车看旁边路牌,后方在第二行车道同方向行驶挂车的荆某发现情况向左侧避让中,车头撞上徐某轿车左后部向左侧侧翻,并又撞上路边广告牌,事故造成荆某及挂车乘客刘某受伤,二车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,荆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交警部门认定,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荆某、刘某不负事故责任。庭审中,徐某对自己过失的行为表示歉疚,但因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却难以弥补。
提醒三:
恶劣天气行车谨慎急刹车
案例:
吴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台高速公路杭苏线16公里+550米处,在第二行车道因遇前方突发“团雾”而刹车,致后方依次为马某驾驶的大客车、顾某驾驶的小轿车、李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发生四车连环相撞,事故造成顾某受伤,车辆受损,顾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事发后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查,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,因三方各执一词,且再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发时各方所驾车辆的行驶状态、撞击形态、顾某受伤致死的原因、各方违法行为及事故的全部事实,故无法确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。
案件审理中,法院就现有事实并结合主客观因素,确定吴某、马某、李某分别承担25%的赔偿责任,另25%的损失由原告顾某子女自行承担。